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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北市徽采商城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时间: 2020-09-02 17:12   转载: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采购工作效率,提高价格透明度,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联合印发《淮北市徽采商城交易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淮北市财政局  

2020年6月24日

淮北市徽采商城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采购工作效率,提高价格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广网上商城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财〔2017〕5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徽采商城供应的商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徽采商城采购是指通过公开招标(征集)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品目,由采购人登陆徽采商城,选购具体商品的一种采购形式。

第四条 徽采商城采购项目具体品目按照我市现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执行。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徽采商城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徽采商城价格数据的跟踪和分析,为采购人及供应商提供业务咨询服务和培训指导;组织徽采商城供应商的公开招标(征集)活动;统计、分析、保存徽采商城相关数据,按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财政局要求报送相关报表及电子档案。

第七条 采购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采购人是商城采购活动的执行主体,采购人应加强对本单位内部采购活动管理,建立内控制度,明确采购审批流程和责任,切实防范采购风险,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规定的品目范围及限额标准内实施采购。

(二)按照徽采商城采购程序实施采购。

(三)按照徽采商城采购订单(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和付款。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与供应商纠纷。

(五)采购人的交易行为应当符合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六)采购人反向竞价时采购需求中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或设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七)采购人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设定采购需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八条 供应商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徽采商城管理规定,做好供货服务。

(二)服从管理,及时维护上架商品信息,做好售前、售后服务,接受社会各界对交易及履约行为的监督。

(三)货物类供货商品应符合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其型号应跟市场销售的商品保持一致;不得销售针对政府采购的特供商品,上架商品必须可供货,已停产型号或缺货的商品应及时下架,确保供货商品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和可靠。

如属于节能、环保、进口等商品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订单(合同)进行履约,当出现商品或售后服务纠纷时,应在服务承诺及合同约定范围内妥善解决。如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商品制造商推诿质量、服务责任时,由供应商承担终极责任并提供质量和服务保障。

(五)货物类所有上架商品,在供应商订单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特殊商品以采购人要求的交货时间为准)。

(六)不得随意取消订单(合同),如遇特殊事项确需取消订单(合同)的,需经采购人同意后,由采购人取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供应商的公开招标(征集)活动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同意后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相关政策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供应商的中标(征集)结果应在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告。中标结果确定后,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框架协议。

第十条 徽采商城采购项目按照以下方式进行采购:

采购方式分为直接采购和反向竞价采购方式。

1.采购金额单项或批量采购在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规定以下的,采购人可按照直接采购方式自行选择供应商和商品,也可按照反向竞价方式采购。

2.采购金额单项或批量在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规定以上的,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商品,采购人应按照反向竞价采购方式选择供应商和商品。采购人应登陆网上商城,在网上商城提出采购需求,形成竞价公告和竞价文件,网上商城供应商按规定流程参加竞价,按约定的竞价规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一条 供应商和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供货及验收。对于办公用品等货物类商品,采购人应在收货现场验收完毕;商品现场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在系统中进行确认,并生成验收报告;现场验收不合格,采购人在系统中发起退换货流程。

验收报告应符合《淮北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的格式要求。

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价款。

供应商在收到价款后,应在系统中对收款确认单进行确认,以确定货款的收付情况。

第十三条 采购结束后,采购人须对供应商的商品、售后服务、履约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按照《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异议(质疑)及投诉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供应商在商城交易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按照《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和披露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与供应商议价采购的。

(二)成交后拒绝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不按照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的。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与供应商协商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

(四)网上商城账号交由供应商操作的。

(五)擅自修改自动生成的网上商城合同的。

(六)将超限额标准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办法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商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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